北京市翔宇中学收、退费管理制度公告
北京市翔宇中学收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本校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学校学生各方利益,收费管理不出差错。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三条 在学校理事会、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校长、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第四章 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学费必须严格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有新政策或新审批的项目随时更新。
第五条 代收费项目包括:学生服装费、军训费、学生餐费,社会活动实践费等;
第六条 严格遵循自愿、非营利、即时发生、及时收取、据实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每年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章 责任及分工
第八条 教学处负责每学期收费工作的布置;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费用的收取、上缴款项到学校银行账户;财务室负责收取款项、统计汇总、款项的缴存、开具发票并审核。
第六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学费的收取
一、开学初期由教学处向财务室提供新学期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财务室根据此名单作出每班应收费名单,准备好收费用的发票。
三、财务室收到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后,通知德育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及账号信息,发收费通知。
四、财务室按收费通知收费,核对银行收款与各班应交费人数、姓名并开具发票。
五、财务室需将收费情况反馈年级组长、班主任老师,有问题及时解决,如学生情况与教务处提供的名单有不符,及时向教务处反馈,查明原因。
六、全部收费结束后,将收费名单与教学处核对。
第十条 代收费用项目
代收费用项目遵循自愿、非营利、即时发生、据实结算、即时收取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收费邀约通知。代收性费用发生前相关部门应向学生和家长发放收费邀约通知,详细说明要进行的代收性项目及原则,并交财务室留存一份。
二、收费由班主任负责,到财务室交款时,需同时提供经班主任签名的交费名单,班主任留存一份交费名单,以备查询。
三、核对收费完毕后,由财务室核对结算金额和学生名单,反馈收费情况到班主任,并汇总到相关部门负责人;由财务室按班级开具票据,附班级学生名单在班里公示。
四、项目结算时,经办部门提供实际开支明细和按班级实际参加的学生名单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手续,项目经办部门填写收费审批表,领导审批并交财务室,支取款项,流程与财务报销流程相同。
五、代收费中的服装费,每年新录取的高一新生,按学校收费通知收取校服费用。
第七章 收费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栏内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齐全。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收费监督小组,校长、书记任组长,随时监督收费情况,坚决制止乱收费情况的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二零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翔宇中学退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退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退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学校所退费用,主要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财务部门作为学校退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退费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是其职权范围内退费业务的主管部门。各退费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收费业务,进行退费审核及管理,密切配合、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退费工作。
第三章 退费监督
第五条 退费管理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等,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要求确定退费额度。
一、退费标准:
(一)新生在报到前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二)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三)学生在开课后一个月内退学的(含转学到),学校应该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
(四)开课后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退学的,学校应该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五)开课两个月后提出退学的,不退还本学期学费;
(六)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期的全部学费。
(七)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前面有关要求计算退费额度的基础上,应适当给予照顾。
(八)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九)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十)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按照当时收退费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二、退费流程:
学生退学费,由家长提出退费申请,班主任签字,教学处主任审核,校领导签批退费金额,通知财务室按规定程序进行退费处理。
第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有争议的,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国家出台最新的法律法规,与本制度有矛盾之处,以国家最新制度为准。
北京市翔宇中学
二零二五年一月